几天前,呼和浩特律师一位法律报纸记者采访了我,问法人应该具备什么性格。这个问题把我问了一下,我一时答不上来。过去,记者采访我时,通常会问我对某一法律事件的看法,对某一法律规则或原则的理解,或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分析意见。“法人的性格”这个问题太抽象了,怎么回答?想了想,问她,你问的是什么?“法律人”呢?法人种类繁多:从事法律教学和科研的法人,从事立法、执法、司法的法人。每个不同职业的法人都有或应该有不同的性格。例如,与法律实践者相比,前者需要更多的批评和创新精神,后者需要严格依法工作,遵循先例的性格。与法官相比,律师需要更多的辩论和游戏精神,而法官需要更严格的公正性格等等。她说,她现在想和我讨论的是普通法人的共性,而不是不同法人的特点。
那么,作为一个普通的法人,作为一个整个法律社区,他们通常有或应该有什么共同的性格呢?我想,作为一个普通的法人,恐怕首先是相对于政治家(政治家、政治学者等),其次是相对于经济学家(企业家、经济学家等),再次是相对于哲学家、文学家、科学家等。有了这样一个想法,我开始有了法律性格的概念。因此,我告诉记者,法人的性格主要有三种:信仰法律、追求正义、崇尚秩序。
信仰法律。法人信仰法律,就像政治家信仰权力、经济人信仰利润、科学家信仰真理一样。他们经常以法律为标准和规模来衡量各种事物的是非。当他们遇到问题时,他们首先想到的是法律:首先,他们考察自己现行的法律——哪些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如何解释这个条款,相应的问题是否应该适用,相应的问题是否应该适用于这个条款等。;然后考察自己以前的法律;然后考察国外的法律等等。虽然法律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法人总是选择法律,至少首先选择法律来解决。与政治家和经济人一样,他们首先选择政治交易或金钱交易来解决问题。
追求正义。虽然法人也追求效率,但法人首先追求的是正义。正义优先,而不是效率优先,这是法律性格和经济性格之间最重要的区别。为了追求正义,法人特别注重程序、开放、公正和公平。正义包括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法人不仅重视实质正义,而且更重视程序正义。因为程序正义不仅是实质正义的保证,而且它本身所反映的人格尊严的价值也特别受到法人的重视。
提倡秩序。法人通常被认为是保守的,因为法治要求遵循先例,给人们对未来的期望,以维持当前的秩序。法人并不盲目反对现实的变化,而是对改革和变革持非常谨慎的态度。法人一般主张维护现有的法律秩序,直到必须改变的程度。对于当前秩序的不公平性,法人可以利用其灵巧的法律技术来解释和适用法律,使不公平属于公平性,维护社会的有序运行。法人特别注重诚信和信任保护。过去制定的规则,说了什么,给了对方承诺。现在即使对自己不利,也不能用“改革”,“发展”或“公共利益”除非通过法定程序修改规则或与对方协商变更承诺,否则需要随意推翻。
以上是我对一般法律性格的认识。我是一名法律学者。虽然法律学者和法律实务人是同一个法律人,但他们具有普通法律人的共同性格。但法律学者毕竟不同于法律实务人。那么,与法律实务人相比,法律学者有什么特殊的性格呢?接受记者采访后,我自己问了自己一个问题。我似乎没有多想这个问题,很快就有了答案。法律学者有三个特殊性格:信仰法律,更执着于批判法律;追求正义,更执着于思考正义;崇尚秩序,更执着于创新秩序。
信仰法律,更坚持批判法律。法人信仰法律是指信仰法治、信仰法对人权的保护和对公共权力的限制,以及信仰法在人们追求真、善、美的过程中可能发挥的作用和作用。然而,为了真正发挥这种作用和作用,值得人们信仰,值得一代又一代人信仰,法律本身应该尽可能的真、善、美。然而,任何真正的法律都不可能是完美的,更不用说邪恶的法律了,即好法律,也会有很多漏洞和缺陷。因此,法律学者的使命是不断批评现行法律,分析和揭露现行法律的缺陷和漏洞,以警告和促进法律实践者(其使命更多的是宣传现行法律,实施现行法律)来修复或避免现行法律的缺陷和漏洞,使现行法律不断接近真、善、美。
追求正义,更坚持思考正义。追求正义是所有法人的性格,但法律实践者更多的是通过实践和执法来实现正义,而法律学者更多的是思考正义、什么是正义、如何实现正义、如何维护正义、如何恢复被破坏或逆转的正义。
呼市律师事务所倡导秩序,更加坚持创新秩序。法律的质量更保守,而不是创新,是维护秩序,而不是促进改革。但秩序必须适应现实世界和人民的心。如果法律创造的某些秩序严重违背了现实世界和人民的心,这种秩序最终就会破裂和崩溃。为了避免破裂,必须逐步改变由破裂的秩序变化引起的社会灾难。因此,法律学者必须以自己的创新思维和创新研究成果来促进秩序的创新和创新。创新是所有学者的使命和性格。没有创新,就没有学者资格,自然也不能在法律学者中“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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